11月6日,集團控股子公司云南冶金新立鈦業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云南新立公司”)收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(以下簡稱“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”)出具的《刑事判決書》。
一審判決結果為:
一、被告人劉建良犯侵犯商業秘密罪,判處有期徒刑7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萬元。
二、被告人趙澤權犯侵犯商業秘密罪,判處有期徒刑7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。
三、被告人江書安犯侵犯商業秘密罪,判處有期徒刑6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萬元。
四、被告人劉建良、趙澤權、江書安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232.050642萬元,予以追繳,上繳國庫;被告人趙澤權尚未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97.2020萬元、被告人江書安尚未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70.747358萬元,繼續追繳,上繳國庫。
公訴機關指控,被告人劉建良、江書安、趙澤權在云南新立公司工作期間,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云南新立公司的商業秘密,違反保密義務進行披露和使用,情節特別嚴重。
經楚雄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:被告人劉建良、趙澤權、江書安在云南新立公司工作期間,違反公司保密制度,擅自復制、留存了從德國鈦康公司引進的“大型氯化法鈦白粉生產工藝技術”的相關技術資料,并帶離云南新立公司,協助河北燕鋼集團建設氯化法鈦白粉生產線。
被告人劉建良、趙澤權、江書安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,對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無實質性異議。
此外,經公安機關偵查,堪振華、劉福東有重大作案嫌疑,案發后已潛逃。公安機關已發布《懸賞通告》,對堪振華、劉福東進行通緝,目前二人仍未抓捕歸案。
法網恢恢,疏而不漏。此次判決結果,是集團依法維護知識產權的重大進展,也是國內國際鈦產業技術機密泄露維權的標志性事件,必將對知識產權保護起到積極作用。
集團提醒,每位領導、員工都要充分認識泄露技術機密和商業秘密的嚴重危害性,自覺遵守商業行為禁令,勇于與泄露技術機密和商業秘密行為作斗爭。莫伸手,伸手必被捉。
集團將充分吸取此次商業機密泄密行為的教訓,自覺遵守國內國際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,進一步增強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,持續完善商業行為禁令,有效保護集團知識產權技術機密和商業秘密,為高質量發展筑牢知識產權保護網。